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