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