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