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治疗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戒毒治疗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在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戒毒治疗应当遵循与戒毒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十条 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戒毒治疗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应当采用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诊疗技术和方法,并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于戒毒治疗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应当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规定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在指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戒毒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携带毒品与违禁物品进入医疗场所。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疑是毒品及吸食、注射用具和管制器具等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在戒毒治疗期间… 第二十七条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戒毒人员签订知情同意书。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戒毒人员,医疗机构可与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 第二十八条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戒毒人员医疗档案,并按规定报送戒毒人员相关治疗信息。 第二十九条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健康教育、报告、转诊等工作。 第三十条 戒毒人员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其进行吸毒检测。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社会功能恢复等,并开展出院后的随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接受戒毒治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其终止戒毒治疗: 第三十三条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侮辱、歧视戒毒人员。 第三十四条 戒毒人员与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或者协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