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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第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第十二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第十三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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