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