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慈善信托名称;
慈善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慈善信托名称;
慈善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