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慈善信托名称;

慈善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