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相关信息,应当确保及时、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