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采集、使用、披露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