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完成信用记录的变更。

其他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的,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