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七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七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完成信用记录的变更。 其他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的,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