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获得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机制采集。

其他相关信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信息来源、产生方式等确定适当的方式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