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
基本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基本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与系统对接有异常的,核实后补正录入。
许可管理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的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信息存疑的,结合其他信息源比对核实后补正录入。
服务质量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部门提供。产生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其他服务质量信息,应当由该企业在该信息产生后10日内主动申报。
寄递安全信息。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舆情监测等涉及寄递安全的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产生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其他寄递安全信息,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10日内主动申报。
社会责任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当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履行职权过程中获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信用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