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八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不准确,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 信用信息记录经当场复核有误且可当场完成变更的,应予当场变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