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和运送 第二十一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司法部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承印保密印刷制品的印刷厂承印。 第二十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司法部委托符合运送保密印刷制品条件的单位运送。 第二十三条 试卷应当存放在保密室内,存放期间由两名以上值班人员昼夜值班。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评卷地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