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评卷地点。

考试后返送试卷的交接手续,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