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和运送 第二十一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和运送 第二十一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司法部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承印保密印刷制品的印刷厂承印。 承印试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印卷工作,严格按照试卷样稿进行印制,并按照要求封装。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