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司法部委托符合运送保密印刷制品条件的单位运送。
承担运送试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地点。试卷运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时,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运送试卷的人员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后,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运送试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运送保密文件的规定。
承担运送试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地点。试卷运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时,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运送试卷的人员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后,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运送试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运送保密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