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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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