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