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