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