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3.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办理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结算和注销备案。申请结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