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办理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结算和注销备案。申请结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