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