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