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