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