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办理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除名称、住所、负责人以外备案事项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除名称、住所、负责人以外备案事项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