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结算和注销备案。申请结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结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该所已上报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商标代理业务清单;
该所出具的授权经办人办理结算手续的证明文件。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律师事务所结算手续,出具结算证明,注销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备案并予以公告。
结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该所已上报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商标代理业务清单;
该所出具的授权经办人办理结算手续的证明文件。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律师事务所结算手续,出具结算证明,注销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备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