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