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