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