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