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