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