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七章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