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抗震设防地区是指地震烈度为六度以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

抗震设防区划是指,根据一个城市内不同地区(段)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历史地震的区别,反映其地震作用强度和震害分布的差异,在综合考虑城市不同地区(段)功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地区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

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借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性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