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三十一条 凡属抗震加固范围内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产权所有者有参加抗震加固保险的义务,其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