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三十条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