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二十九条 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