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二十八条 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 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