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维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

除有短期地震预报外,对列入城市近期改建、企业改造计划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可不进行抗震加固。对临时性建筑不进行抗震鉴定、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