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均应按现行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程进行鉴定和加固,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