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