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