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