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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八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流程,加强内部联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者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及其他法定权利。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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