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