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