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者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持证机构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持股比例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国家对停止从事传送业务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