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者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